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效力有哪些表现?
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 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 划的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 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 而言,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除重整计划规定的 或法律承认的债权、担保权或股权外,免除其对其他债 务的清偿责任;对债权人和股东而言,重整计划经人民 法
院批准后,其权利仅以重整计划规定的为限,重整计 划未予承认的权利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
(2)未依法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 内申报债权,债权人为依法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破产程 序的权利,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 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 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对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不因重整计划 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 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按照计划的规定完 成重整工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即产生免责效力,除 重整计划或者法律规定所承认的权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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