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当地的建筑业税率是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原则上统一实行查帐征收,不得预先实行核定征收。
预缴时可根据企业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或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对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率为收入总额的1%。
二、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预警值管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税负率=企业所得税/企业总收入×100%)低于1%的,企业可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说明材料,
税务稽查部门可将其列入检查对象。
对无法查帐征收的,根据情况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按其他方式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三、对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属承包人的,对承包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执行。
宣城市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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