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公司搬迁如何办理工商,税务的变更,要注意什么?
当然是先变更工商,在变更营业执照后30天内必须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超过30天的会有罚款。如变更后还属于原税务局管辖,不影响报税。如果变更后新的地址不属于原税务局管辖的,需要在原税务局清税后才能到新址所属税务局办理纳税事宜。如原户注销后新户还未办好,可向新户所属税务局税政科咨询有关如何报税问题。各地区的规定有些可能不太相同。
我也是上海的,你说的公司搬迁实际上在工商、税务上称公司的经营地址的变更。先到工商办理经营注册地变更手续,要是还在本市的工商部门会把你的资料转过去,然后到新注册地工商核发工商执照,工商有书面通知给你。
税务先到原主管税机关,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缴交原购发票、结清税款,同样会把资料转到新的主管税务部门,然后凭新的工商执照,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具体可以参见沪国税征[2006]12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祝你顺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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