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公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依
据,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不遵守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制 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 法机关批准或者认可以后才能公布施行。 有一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
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发布施行,这种法规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税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对象、 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加征、税收减免、起征点、免征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法律责任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下列层次和形式构成:
一、 法律。 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二、 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的
规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此外,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类税收协定、协议(如关 于避免对所得税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国际运输收入
的税收协议),也是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部门规章。
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和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 办法》。
四、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统称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 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以后施行。
五、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
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实 施。
上述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 通规定。
六、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 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制定本地区实施该条例的具体办法(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北京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办法》)。
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要经过提 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五 道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 别行政区征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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