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城镇土地税
一、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 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二、根据该题,应交土地使用税=
20000*该土地所处地段等级税额
注: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种,因此,该地段具体的等级税额,请到你单位所在地地税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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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8 11:07 补充问题
单位税额为4元/平方米,供热企业牵扯到免税,关键是如何扣除免税部分计算实纳税额?
实际纳税额=(20000平方米-免税面积)*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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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350/550*20000*4=50909.09元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
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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