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8月1日---8月31日的工资,在9月发放的个税?
所属8月1日---8月31日的工资,在9月发放的个税?
按新个税政策计算。
9月份发放的8月份的工资,是否按3500元起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载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该公告明确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中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
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黄桦解释说,以何标准扣除个税,主要是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界定的。
“如果8月份的工资在9月1日发放,肯定是按照新标准扣税。但是如果在8月31日发放,就只能按照老标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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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标准扣除个税,主要是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界定的。“如果8月份的工资在9月1日发放,肯定是按照新标准扣税。但是如果在8月31日发放,就只能按照老标准实行。可是个税明细申报的系统没变呀,报税系统里也没有3%的税率,怎么缴税和申报明细呀,估计得10月才能改!
首先重申一个问题,税法是实际发生制,无法考虑纳税人的上开支和下开支问题,无论你9月发放的是几月的工资(你有本事发去年9月的也没人管你),按照税法你只能在次月也就是10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很简单,没到这个月结束,你怎么能确定你的收入究竟有多少 ,万一月底补发了钱,要合并缴税的)。
文件的官方解释就是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在10月征期时进行申报,适用新个税方案,扣减3500。
按照税务的解释,只要实际发放的时间在9月1日后,就按照新政策执行,以前发放的按照旧政策执行。
企业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发工资给职工的时间为准代扣代缴,如果你公司8月1日---8月31日的工资是在8月份发放的,就应该按旧的规定即2000元扣除;如果是在9月发放的,就应该按照新的规定扣除,即按3500元扣除。
有网友提出:“单位原本是当月工资当月发,但发工资的同事说,拖到9月发,可以按新标准扣税,大家就可以少交税,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
针对网友的问题,地税部门表示,9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位将8月份工资延至9月份发,而9月份工资又当月发,9月份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税,是将两次发放的所得合并后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起征点仍按3500元计算,而不是按7000元计算。
8月的工资拖到9月发,不一定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还有可能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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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不一啊,看文件应该按照2000扣除。但是我打的12366咨询的,说可以按新的税率计算,我按新的了,只不过9月的工资10出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