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差旅费
1、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某企业(内资)2006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
2、差旅费
差旅费没有扣除标准,只要发生的差旅费真实、合法,就
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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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经统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低者作为税前扣除的标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想获得更多的税收权益,比如收入1000万元,使这两个标准相等。
1000*千分之五=实际发生额*60%
这样可以得出:实际发生额=83333。 33
按照这个金额来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总额是比较合理的,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税收权益。
你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招待费限额=500000*0。5%=2500。
2。差旅费没有扣除标准,只
要发生的差旅费真实、合法,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祝你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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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用内资企业1500万以下0.5%,1500万以上0.3%。 外资企业交增值税的,1500万以下0.5%,1500万以上0.3%。
预计年销售额在50万, 可列支的招待费=500000*0.83333%=4166.67; 差旅费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