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推迟一个月和员工签合同有没有赔偿
从理论上讲,你的合同是2008年4月30日到期,但直到2008年6月2日才续签合同,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你仍然在电台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此后电台要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为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
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此,在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情况下,电台要求你每周工作六天(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综合计时工作制了),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也违反了我国现行的8小时/日,40小时/周工作制,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按照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精神,你有权要求电台支付你每周额外加班的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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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8年4月30日到期,加上一个月的期限,应该是5月30日,到2008年6月2日是过期三天,这三天应该给你二倍的工资。
2、《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周上6天班,从法律上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单位实行“双休”,那么,多上的一天也可以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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