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要怎样认定?
关于家庭共有财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以民法通则有关共有的规定为根据,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而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共同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属于家庭所有的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结束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原、被告系翁婿关系,被告与原告长女结婚后招婿入赘
成为原告家庭成员,当时原告在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工作,被告夫妇在村办企业上班,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原告及被告夫妇三人。 原告将三间平房翻盖成二层楼房,在当时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夫妇有能力而且也必须共同出资出力盖房,应当属于原告与被告夫妇共同所有,但不包括原告的另外两个女儿及母亲。
自原告搬入单位公房居住后,家庭共有关系随之消灭,之后被告夫妇加盖的三间房屋,应当属于被告夫妇所有,原告不能再主张共有。 因双方共有的房屋已被征地拆迁,原告有权要求分割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