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可否撤销其中某个或某几个党内职务?
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 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 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 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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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据此,如果被审 查人同时担任多个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时,既可以撤销其一切党内职务,也可以撤销其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一个党内职务,必须撤 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 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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