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怎么界定的?
实中,对无效婚姻的界定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看婚姻的情况是否满足《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即可,而这恰好也是为无效婚姻的类型内容。以下是详细介绍。
1、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的重婚仅指传统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男或女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姻的重婚。
此时,成立在后的婚姻当事人、其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在得知后都可以依据重婚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而是会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该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另外根据刑法258条规定对于
重婚者除可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外,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大量事实证明血缘近的男女结婚生育率低,后代的死亡率高,而且常常出现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对后代非常不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不得结婚。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患不应当结婚疾病位治愈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具体列举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指定传染病。 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即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以上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以及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若夫妻一方只是婚前患有上述疾病但是申请人申请时已经治愈的,法院不予支持。
4、未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双方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一方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另外此种情形下如果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夫妻双方都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院不予支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