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高的学历,当然是那下注会了,相信你一定行
报名地点 (一)各区报名点设在各区财政局会计科; (二)武汉市报名点设在汉口高雄路1号武汉市会计考办内。 报名办法 1、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继续按属地原则,实行集体报名为主的办法。市会计考办同时受理无主管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的个人报名。集体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区财政局、市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各集体报名单位于10月17日前到市会计考办领取报名表、信息卡及报名手册,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报名。10月17日—10月28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在高雄路1号武汉市会计考办内受理各区、市直主管部门的集体报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的个人报名。 2、中央在汉单位、外省市在汉单位、驻汉部队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持单位介绍信领取报名表、信息卡及报名手册,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集体到市会计考办报名。 3、“三资”、私营、民营等企业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区的财政局会计科报名。
您好,如果您是在毕业二年内,那只要考《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这一科即可,但您已经毕业四年了,故这三科全部均要参加考试,祝好运。
一,会计初级不是获得会计中级的必要条件,学员符合会计中级的报名条件(专科五年,本科四年),即可直接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考试; 二,财务管理专业本身属于会计相关专业。
从2005年开始,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会计初级职称报名考试介绍 一、考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下旬。 二、报考条件 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3、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当地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 每年10月中旬。 2、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同底2寸免冠照片两张,到财政局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人员持填写好的《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等证件(均为原件),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审核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同时《申报表》右上角的相片需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骑缝印章。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局办理报名手续。 注:本科仍然要考会计学,如果是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话相关会计学专业毕业则不需要考会计学
一般是考前3、4个月会出来新的考试大纲和教材,现在的状况只能是先看上年度的考试大纲和教材,可以先上网看看网校的一些模拟试题。 如:中华会计网校
首先你的会计证几年了,会计证年鉴了吗? 报考初级也是有年限限制的,其实初级很容易通过,网上有很多的资料和讲义。有很大的帮助,我第一次考的时候没有看完书呢?考了两个70多。
会计从业资格证就是考你说的那三科,都是书,一般大一点的书店都有卖的,如果你找不到你可以去问营业员,问有没有考《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教材,教材上面写的有“20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这几个字。电算化不会用到DOS,就算用到最多也就是一道选择题。操作的部分一般就是word、execl.
呵。。。。同意“ahfywfl”的意见。
我问过当地人事局,说是11月份开始报名,今年全部从网上报名,往当地人事局交费。
初级职称成绩网上是可以查到的,你可以打印出来,另外带上你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到财政局咨询一下看。
在土豆网里注册后可以免费下载,你可以试试
我在学校的时候考了一个会计电算化证,是当时教该课的学校老师组织的我们考的,不过我觉得这个证没什么用处,单位都不看,上机一操作就知道你会不会了,再说不同的单位用的是不同的财务软件,所以我觉得没必要考,想考的话可咨询当地财政局。
台山是不是广东省啊,08年的报名时间大概是08年3月份左右,具体一点的话,你去台山市财政局网站看一下就知道啦,不过现在看不到,要等明年3月份左右才能看得到.
查询你们当地财政局网,或打电话咨询你所在的县或区
《07年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10月8-11月9日办理》: 四、办证地址: 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点(江岸区黄孝河路5号育才幼儿园隔壁)。 详细请看:
于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为确保广大考生能够顺利参加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市财政局将进行补 报名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法: 请登录北京市会计网、北京财政网查看《关于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的通知》 二、补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 2007年11月7日-11月12日; 现场资格审查、交费时间: 2007年11月13日-16日,每日: 9:00-11:30,13:00- 16:00。 三、报名登录网址: 北京会计网( ) 四、现场资格审查地点: 海淀区阜成路81号院2号楼一层(西三环航天桥向西过昆玉河路北) 五、联系电话:88145021 六、注意事项: 已经网上注册过但尚未到现场资格审查、交费的考生,需登录报名管理系统中的“查 询、修改报名信息”功能,重新选择报名点、保存、打印信息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07年10月29日
自己下吧
成绩合格后三个月可以办理领证,成绩在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不于办理证书。
首先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中级会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年底。 会计中级考3科是:中级经济法,中级会计实物,中级财务.2年内过三科.听上去很容易.但是你知道吗大多数人去考试2个来小时的时间根本答不完题.而且知识面之广 和全面 要求很强的 当然都是关于会计的. 我大学上的财经.天津财经大学 专科 从事会计工作累计不到2年.报了2次初级 下来了 准备考中级.但我没把握.想把工作辞了然后去上课 全日课准备用2到3年时间过中级!!! 我学了6年财务! 3年大学 加3年职专 天津财经职专 . 如果 你是学金融的 我劝你先从初级考起 看看题如果差不多 或觉得简单 即使一次不过可以报中级.但强烈建议 放下工作 安心复习争取2年内过这3科!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在两年内有效。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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