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0年11月供应乙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大声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控诉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20万元。2011年3月25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乙公司15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支付。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分录如下: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预计负债120贷:其他应付款1502,借:其他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2011年业务分录)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120*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04,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5(150*2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7.55,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30+30-37.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6:借:盈余公积2.25(22.5*1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请问:第4步中的150万元是什么来的,怎么理解(实在是想不明白了),当然每一步解释下,不胜感谢!请教下有关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的问题
第4步中的150万元是什么来的?
就是甲公司赔偿给乙公司的15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费用
因为在2010年甲公司预计的120万元已经交了所得税,税务局不同意思抵扣,当时的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
贷:应交税费 30
现在法院已经判定了,也就是说这个150万的"营业外支出"税务局也同意抵扣了;当然那个120万元已经交的所得税也要冲回来了(要么退税,要么来年再抵)120+30=150.所以教材一般讲这样的问题一般都会说清,是所得税清查后,还是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