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质量保修问题请教专家:我今年2月购了一套新房,并且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到11月份还是我们提出后开发商才给我们,而且保修期从2006年7月开始计算,也是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这保修开始计算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谢谢!
根据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br/>(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br/>(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br/>(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br/>(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br/>(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所购房屋的具体保修条款可在房屋交付使用的时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看到,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