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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就等于交房了吗?

我购买一套商品房(期房),04年6月1日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04年6月30日交房。04年9月1日开发商给我了钥匙。我开始装修,半年后入住。 但是: 1、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我接收房屋,而是电话通知。 2、开发商没有给我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3、开发商没有给我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开发商给我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合同中约定生活用水、电、天燃气、供暖正常使用,而至今没有天燃气,水、电费用是开发商收取,并非是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收取,只开具收据,无正规水、电费发票。 4、开发商没有给我《产权证》。
5、开发商没有给我开具购房发票,只开的收据。 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开发商交付给我的商品房属无效的交付,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我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

1个回答

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如产证不能办出,在一定条件还可以取得双倍赔偿

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如产证不能办出,在一定条件还可以取得双倍赔偿收起

2018-01-06 03: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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