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承蒙各位律师赐教,不胜感激Xxx县惠民花苑小区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甲方:xxx县城建局、xxx县房产管理中心
根据《xxx县城市总体规划》,惠民花苑小区建设需对乙方原色织厂大门东侧门面房进行拆迁。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进行产权置换,置换后乙方一楼仍为门面房,二楼置换为一楼的卧室和卫生间。置换后的房产位于xxx县惠民花苑小区2#楼19-21号房,建筑面积87.48平方米。卧室和卫生间建筑面积57.78平方米。
二、需拆迁的乙方房屋面积产权置换办法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被拆迁房一楼按一平方米置换一平方米,甲方不在负担乙方的门面租赁费、租房费、搬迁费等任何费用。乙方门面房为3间82.5平方米,置换门面房3间,不足和超出部分均按市场拍卖门面房的平均价互找差价。
2、乙方被拆迁房二楼据乙方的实际面积按一平方米置换0.7平方米安置房。乙方二楼82.5平方米,置换安置房57.75平方米,附属建筑门楼、铝合金封闭等置换安置房17.5平方米。合计置换安置房75.25平方米。
3、甲乙双方协商安置房每平方米按市场价计价,卧室卫生间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各作各价,长退短补。
三、乙方同意于2009年9月10日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由甲方拆除,其资产归甲方。
四、工程预计2010年10月竣工,竣工验收后10日内交付乙方。交付后房屋均为毛坯房。
五、置换后的房屋,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无偿办理房产手续。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档案室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问:
一、我门面房位置原来是把边第一家,置换后口头协议(录音证据)也是原位置把边第一家,在2012年底交房时把边不给我,也不给我赔偿,(这期间发现问题时我及时多次和他们交涉过,他们说等交房时一并给我解决,结果到现在没解决。)
二、二楼置换安置房75.25平方米,根据协议我认为应该给我交房为一楼的卧室和卫生间,他们在2012年底交房时要给我交廉租房三楼。(他们说协议书上给我置换的卧室和卫生间跟置换安置房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二)点中的2合计置换安置房75.25平方米跟(一)中给我置换的卧室和卫生间57.78平方米没有关系,根据协议要各作各价,他们还说我的门面房二楼也不好作价,给我置换为廉租房自己卖出去,自己再拿钱按2800元/平方米买他们一楼的卧室和卫生间,还说这样比较公平。廉租房当时他们估价1550元/平方米左右,现在价格涨上来了,大概2600元吧。)我认为他们这是不按协议办事,当时都应该按2800元/平方米互找差价,我这样认为对吗。
三、因有争议交涉到现在一直没给我交房、门面房每年有35000元的租金,算损失的话到现在是算三年(2012年十月到现在),还是五年(2010年十月到现在),因为他们违约,损失是不是都应该政府出?另外我有责任吗?我应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能赢吗,承蒙各位律师赐教,不胜感激!!!
你好<br/> 1、你们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置换后乙方一楼仍为门面房,二楼置换为一楼的卧室和卫生间”,所以,门面房和卧室、卫生间都应在一楼,甲方解释57.78平米和一楼没有关系,明显是故意曲解,应当按照一般的文义进行解释。<br/> 2、关于把边第一家,由于当时是口头约定,虽然你进行了录音,但是录音证据一旦对方不认可,很难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你要求把边第一家的安置房,这个支持的可能性较小。<br/> 3、由于合同中约定了“甲方不在负担乙方的门面租赁费、租房费、搬迁费等任何费用”,所以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租金损失,也就是从2010年10月份开始计算。由于是政府违约,所以,租金损失应当由政府承担。<br/> 综上,我认为你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一楼的87.48平米置换房加57.78平米的卧室卫生间,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较大,要求安置在把边位置可能较小,要求甲方支付租金损失应该也能得到法院支持。<br/>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