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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医疗事 故?

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构成医疗事 故?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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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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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类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不 能避免是指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不能防止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 克服是指情况发生后,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克服该客观情况所 造成的损害后果。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情况。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医务人员的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同时医务人员也没有过错,由此, 医疗机构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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