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的
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3、公司不再与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全部
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3、公司不再与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与你的这个同事续签劳动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此,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所以,支付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4、你的情况跟他不同,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
补充问题
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复存在,所有职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不过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之分而已。
而按照相关规定, 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此,只要你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始终在公司服务,从未中断或离开过,第1年的所谓临时工阶段,理所当然的应按照连续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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