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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年2月16日,为顺利执行相关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全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年2月16日,为顺利执行相关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
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
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
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