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有哪些要求呢?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的起草 当事人如果是法人,一般用“名称”,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一般用“姓名”。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该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要写简称,企业法人的名称应该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人姓名应该与身份证一致,不要写绰号,一般也不要写笔名。 关于当事人的住所,《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对于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一致,对于自然人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身份证或者户口上的规定一致,如果经常居住地...全部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的起草 当事人如果是法人,一般用“名称”,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一般用“姓名”。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该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要写简称,企业法人的名称应该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人姓名应该与身份证一致,不要写绰号,一般也不要写笔名。
关于当事人的住所,《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对于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一致,对于自然人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身份证或者户口上的规定一致,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的规定不一致,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标的条款的起草 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某种实物或者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者劳务,还可以是智力成果。合同的标的决定或者影响合同的性质和类别,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
(三)数量条款的起草 数量是衡量标的的标志和尺度,也就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德尺度。
数量是标的的具体化,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四)质量条款的起草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五)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的起草
(1)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2)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包装费、折旧费、包装物的回收费、保管费、押运费等)由谁承担。
(3)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注意正确使用价格条件,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并应注意价格术语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的起草
(七)违约责任条款的起草
(1)所有的合同都应该规定违约责任条款,虽然并不是说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就无效,但是,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容易纵容合同当事人违约,而且一旦发生违约或者纠纷时也不好补救和处理。
(2)只要有义务,就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一条义务,就可能有一项违约,就要规定一条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应该和义务相适应。
(4)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比例。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有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