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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是在有本专业的毕业证书的前提下满足学位办法资格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如果一个专业没有学过也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就证明学生不具备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试行)和《关于做好学位证书登记上网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办〔2005〕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目前授予法学、经济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受理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第三条 应届在籍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严重违...全部
学位证书是在有本专业的毕业证书的前提下满足学位办法资格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如果一个专业没有学过也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就证明学生不具备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试行)和《关于做好学位证书登记上网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办〔2005〕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目前授予法学、经济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受理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第三条 应届在籍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二)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三)外语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校规定。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三等奖及以上者,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二)往年结业,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换发毕业证者;(三)考试舞弊受到处分者;(四)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供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政治思想表现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说明例外情况;(二)教务处提请召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教务处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接受学生申诉,受理学生异议;(四)教务处负责完成学位证书的登记上网工作;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发生的争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教务处公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后,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人员,应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请申诉,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二)教务处在收到有关申诉报告后,提出初步解决意见;(三)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受理争议和申诉,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条件而授予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四)教务处负责向申诉学生反馈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并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网上变更登记工作。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双学位授予遵照《湖北工业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位修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湖北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湖工教〔2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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