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签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在合同中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前置条件),员工离职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到同行业竞争单位去就业,不能使用相关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等。
如果你在签合同时没有保密条款(也未单独签过保密协议),那么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补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可以拒绝。 若因此导致不给办手续等,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追究公司的违法责任。
假如,你确实签过保密协议,那么,单位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只给300元显然不妥,至于究竟应给员工多少经济补偿,目前法律没有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全部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在合同中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前置条件),员工离职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到同行业竞争单位去就业,不能使用相关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等。
如果你在签合同时没有保密条款(也未单独签过保密协议),那么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补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可以拒绝。
若因此导致不给办手续等,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追究公司的违法责任。
假如,你确实签过保密协议,那么,单位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只给300元显然不妥,至于究竟应给员工多少经济补偿,目前法律没有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权确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读者遇到这一类问题的麻烦,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你并没有交代,即你的离职是合同到期?还是提前解除合同?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你尽可以不理睬公司的无理要求;若是提前解除合同,那按照合同约定,你将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合同未履行完月数。
请三思后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