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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有权直接查阅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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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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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有权直接查阅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件卷宗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查阅法院案卷是履行辩护职能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对于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件,如果律师经案件当事人委托,当然也有权查阅法院卷宗,但律师一般只可以审查法院案卷的正卷,且对所查询的案卷内容,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可以交给委托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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