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教育/科学 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

全部回答

2019-06-18

0 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74 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二年七月八日 [编辑本段]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  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 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 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资格证书指  职业技术资格认证,是对你从事该专业的资格的肯定!由教育和劳动部门考试颁发! 但是他并不是操作认证!往往从事该行业还需一定的操作认证!特别是特种专业如焊工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教育/科学
职业教育
院校信息
升学入学
理工学科
出国/留学
人文学科
外语学习
学习帮助
K12
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
会计资格考试
职业培训
远程教育
自考
司法考试
公务员考试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