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哪些销售活动?
根据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药品生 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 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
员、个体诊所;
二、 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 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 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 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 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无《药品生...全部
根据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药品生 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 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
员、个体诊所;
二、 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 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 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 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 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贷款的方式为其无
证经营提供药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