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展对象?
党员发展对象是指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党员发展对象简要介绍党员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党员发展对象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8月1日)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全部
党员发展对象是指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党员发展对象简要介绍党员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党员发展对象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8月1日)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约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中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印发)》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党员发展对象常见问题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员发展的“前沿阵地”,从发展党员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时应谨防“三化”现象。一防选定范围本土化。
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确定发展对象时,习惯把长期在本地务工生活的“土著居民”优先列为发展对象,认为流动对象难培养、难管理,忽视了发展在外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员,导致其中部分先进分子无法及时向党组织靠拢。
要扩大发展对象选定范围,把目光投向在外务工经商人员、返乡职工、回乡创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变“坐等上门”为“引领入门”,创新培养管理方式,及时将他们吸收进党组织,不断壮大农村党员力量。二防发展要求“能人”化。
一些地方将发展党员的标准和要求与“能人”标签画等号,将经济基础好、能带领群众致富的“经济能人”和号召力强、一呼百应的“社交能人”作为发展对象的模板,挫伤了一些普通群众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应摒弃用“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的错误思想,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进行全面衡量,坚持外在表现与内在素质并重,重视对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的考察,确保发展对象综合素质符合党员发展条件。
三防指标分配不均化。一些地方将文化程度、年龄、职业条件等因素作为硬性要求与入党条件“捆绑”,盲目追求年纪轻、文化程度高的发展对象,发展指标更多地向机关、学校、医院等领域倾斜,而农村等年轻党员缺乏地区分配指标较少。
应在保证结构合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分配发展指标,重视从一线工人、农民中发展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延续性与全面性。在确保发展工作严肃性的同时增加灵活性,必要时可降低结构需求门槛,对部分优秀分子进行破格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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