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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如何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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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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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 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 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规定 材料。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 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 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 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 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 会开放,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 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 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 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 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 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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