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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可否生育?

我已经离婚两次,前面各生育一个孩子,均归女方。现在准备再婚,对方没有生育过,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可否生育?请给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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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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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以上规定,你们的情况不能再生育。
  厦门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感谢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或有疑惑的,请来电咨询。  咨询电话:52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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