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长沙开了家小市,请办烟草证到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年,从事百货、副食,南杂、餐饮、娱乐等经营的门店;
二、申请人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符合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具体细则请查阅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网站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全部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年,从事百货、副食,南杂、餐饮、娱乐等经营的门店;
二、申请人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符合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具体细则请查阅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网站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八)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该法人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法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法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受委托的证明文书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申请人还应提供长沙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明复印件。
(所有证件和文件带原件核对)
2、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赁房产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所有证件和文件带原件核对)
3、申请书、申请表、告知书。
(签名盖章递交)
4、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发证机关备案。(带原件核对)
5.经营场所5寸门面彩色相片一张、烟柜5寸彩色相片一张。
6.经营者1寸免冠彩色相片2张。
(二)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表。
(三)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已办理变更的原件核对)
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的申请人应提供法人(负责人)变更的批文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负责人)1寸免冠彩色相片2张。
6、申请表。
(四)补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带原件核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遗失的应提供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启事的原件;毁损的应提供所在街道或社区的证明原件。
4、残存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5、申请表。
(五)停业、歇业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申请表。
(六)恢复营业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带原件核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申请表。
(七)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申请表。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
(一)查看申请许可证注意事项;
(二)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和填写格式文本;
(三)将申请材料和填写好的格式文本递交烟草专卖办证人员。
二、受理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和格式文本下载,方便申请人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三、审查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决定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五、发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注:以上时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许可证期限
根据实际需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办证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长沙市人民路29号)
联系电话:0731—28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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