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工亡待遇索赔,《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工亡待遇提高了很多,工亡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由该单位向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条款,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亡赔偿标准支付,因赔偿额发生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工亡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安徽省须具体到市,比如安徽省合肥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3274X6=196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