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调解书能当离婚证吗?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并不能确认及证明离婚的效力。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全部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并不能确认及证明离婚的效力。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准许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夫妻是不用去领取离婚证的;与此类似,由于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
一、庭前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法律对婚姻的解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从而为离婚案件的庭前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由此可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离异已经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他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了判定,但由于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有的在判决后互相刁难,有的长期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对方形象,破坏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而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
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二、庭前调解的现状和问题的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不重视庭前调解,对庭前调解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一是不重视,认为庭前调解可有可无,对离婚当事人调解只是简单的记个笔录,走个形式。
二是怕麻烦,认为庭前调解中当事人全说些家长理短、婆婆妈妈的生活琐事,不仅耽误时间,而且往往调而无果。三是不会调,一些审判人员把握不住重心,觉得双方都有理,不知道如何下手做工作,导致调解费力不小,效果不好。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一)增强调解意识。人民法官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精神文明的传播者,面对每一起离婚纠纷,要坚持有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
(二)提高释法能力。离婚案件庭前调解,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法律知识。要善于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讲道理。
(三)讲究调解艺术。调解是一门艺术,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要善于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当事人的心结。
(四)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的现象。如发生争吵后即起诉的、打了一耳光便闹上法庭的、说了两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类案件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泄,倾诉,等他气消了后,再进行调解。
2、相互检讨法。针对离婚当事人相互指责对方不是的,如认为对方不关心自己,在与公婆产生矛盾时不为自己说话等,调解重点是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帮助分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在矛盾中换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
3、亲情感化法。针对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的情况,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让他们明白将子女带到社会上,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相互和好。
4、亲友协调法。主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戚、知心朋友,来制造一些机会,做些劝解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说服一方主动认错,承诺悔改和保证不再重犯,应当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等。
做好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庭前调解,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但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
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
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
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
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
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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