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企业安置不合理应如何维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最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全部
《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最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职业病诊断的程序是什么?职业病由于有明确的病因,所以在诊断上有以下特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40条规定,:(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准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
我市唯一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就是位于张店山泉路的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均不具有法律效力。(2)职业病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①病人职业史;②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③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劳动者都享有哪些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多项卫生保护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劳动者中,许多人都没有进行过健康体检、作业场所检测等卫生服务。劳动者在务工时应警惕作业场所环境条件,劳动者面对职业病威胁时应懂得依法维权。首先,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前,要主动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培训,在工作中认真防护;其次,进行定期体检,可以及时发现职业病尽快治疗,避免酿成大病。
最后,结束工作时也要进行体检,确定工作期间是否染上了职业病,以依法得到职业病危害赔偿。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究其原因,一是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没有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未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采用“干一段时间就换人”的手段,规避法律责任,导致许多职工患病后不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三是劳动者本身缺乏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抱着侥幸心理从事缺乏防护的有害作业。
我们可以看到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劳动者中,许多人都没有进行过健康体检、作业场所检测等卫生服务。因而,劳动者在务工时应警惕作业场所环境条件,如果患上职业病要懂得依法进行维权,而不要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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