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监庭的审理是怎么样呢?
(一)提起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长时限,因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六个月以内,都可以行使起诉权。 关于行使撤销之诉的诉权期限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的期间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这也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救济手段的性质上属于特殊或非常救济手段。
(二)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 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一审法院,则管辖法院就是该一审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第二审法院...全部
(一)提起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长时限,因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六个月以内,都可以行使起诉权。
关于行使撤销之诉的诉权期限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的期间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这也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救济手段的性质上属于特殊或非常救济手段。
(二)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
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一审法院,则管辖法院就是该一审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管辖法院就是第二审法院。
(三)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
笔者以为,目前实践中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准入严格掌握,原因如下:一方面,该诉讼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降低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问题尚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如果降低准入门槛,鉴于新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全国各地的审理难免千差万别,损害司法的统一性。
(四)诉讼费用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属于新诉。既然是新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五)案件审理
立法规定没有涉及的审理问题包括审理程序、原案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审理期限等。
首先,在审理程序上,因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是并列的程序,都属于特殊程序,会对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冲击,适用普通程序更能彰显审理的谨慎性,同时这也考虑到撤销之诉是对第三人诉讼请求的事后救济;其次,在回避问题上,法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原审法官不需回避,台湾地区对此没有确切规定。
(六)诉讼结果
法院对第三人申请裁判和调解的请求,经审理之后,作出否定性或肯定性裁判。认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