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文件规定: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
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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