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养路费昨天我停放在家门口的家用车被公路局的强行拖走,原因是我近一年没交养路费了.我听说征收养路费与新公路法相背,请问在法律上我说的过去吗?现在我应怎么办?谢谢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而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全部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而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
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
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至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至100%的罚款。
”
据此,似乎不能说公路管理部门决定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罚款和相应天价滞纳金没有依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总则明确,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
不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
于是,天价滞纳金产生了,抗费殴打收费人员之类的新闻也产生了。
哥们,你所遇到的问题在法律上绝对是毫无错误的,可以这么说,如果你是在欧洲遇到这样的问题,立即就可以起诉这帮毫无人性的土匪,并让他们赔偿你因为失去车辆而耽误赚的钱,如果打官司的话,你百分之百赢。
但是,这是在咱们国家,各个省市目前都是这样,天下乌鸦一样黑,君子遇到小人,只能认倒霉,虽然真理在你那里,但别再指望他们能够改正错误,托关系找人把车弄回来算了,花点钱权当给狗买零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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