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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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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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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 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该文件第十条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2011年 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 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 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 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人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 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 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 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 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 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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