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 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具体要求如下。1。 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但在个别情况下,考虑到耕地的承包期为 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 ~ 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 化,完全不...全部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 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具体要求如下。1。 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但在个别情况下,考虑到耕地的承包期为 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 ~ 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 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
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 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 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 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2。 “小调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 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 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严格掌握“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 毁损承包地的;二是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是人地矛盾突出的。
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 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 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 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10 年。上面所讲的允许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仅仅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在实践中,各地应从严掌握,避免对承包地的随意调整。
4。“小调整”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将人口减少的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土地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农户。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 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在承包方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 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 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用于调整 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具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等4种情 况。
只有在没有这些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5。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 也不允许调整。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
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风险大,承包期也较长。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 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林地一般作为农民增收的手 段,不像耕地那样,具有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
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调整的规定,应当确保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否则会导致林权不 稳,出现新的林地纠纷和争议,导致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因此,林地不能调整。6。调整还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
具体的法定程 序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含义是,指村集体范围内的村民会议, 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如果土地是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这里的“村民会议”应当指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民小组 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应当指组成村民会议的全体成员的2/3 以上成员;2/3以上村民代表,应当指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会议的全体代表的2/3以 上代表。8。 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不得调整。这样规定既符 合承包方的意愿,也有利于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然,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尤其 是承包方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