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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孩跟福州女孩结婚需要怎么办?可以转户口到福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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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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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结婚登记相关事项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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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我自己,转的  我在今年的3月份刚和我男朋友(台湾)办好结婚证。  女方:身份证,户口本。  男方:台湾法院提供对他的单身证明及无血亲关系证明,他的台胞证,他的身份证,他的户籍腾本。
    另外你们的结婚照,至少带上四张,好像我上次就用了四张吧,到任何一家照相馆都可以照的。  只要跟他们说明是照结婚照就好了。  男方就好资料要带齐全,不然到时候还要飞回台湾,这样子又麻烦又浪费。
    你们资料带齐后,一起到福州民政局(因为当时我是打的去的,所以具体地址在哪里也不知道,但出来的时候有看了一下,好像是在鼓楼那边。  接着你们要到福州公证处办结婚公证(当时我是打的去的)在广达路那边,福州人民会堂附近的,香格里拉大酒店对面的大楼,六楼。
    到寻问处索取申请表,然后将资料复印,复印处会问你们是办什么公证,然后会跟你们说复印哪些资料,接着去交办公证费用,我当时是110人民币。  办结婚证的时候是155元人民币。
    如果你们急需要公证书的话,也可以请民政局楼下的人帮你办,但是这样子你可能就要多交公证费哦。  大约是300左右,这些是我回来后,我亲戚告诉我的。因为他们之前办的时候也是请那些人办的。
  然后第二天就取到了。因为当时我怕被他们骗了,所以不敢。所以我6号办公证,要到20号才取公证书。  好了,如果对资料或程序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找民政局问清楚,但里面的人服务态度不好,因为我在办之前就被批了好几次了。
    电话是83718360,经常占线,多打几次就好了。  以上是我的刚亲身经历了。  对于楼上所说的将一些复印件寄台湾,应该是用来办理申请去台湾的一些手续需要用的吧,你可以到时候跟结婚公证书一起寄去台湾啊。
    祝你们幸福。  理论依据:  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论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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