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的机关人员要向宪法宣誓?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规定,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令人关注。 宪法宣誓是国际通行惯例,按照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的说法,在全世界120多部成文宪法中,有97部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亦即说明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彰显宪法最高权威,维护宪法最高尊严,促进宪法体现的人民意志在全社会得到切实实现有着重要的价值指引意义。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强调一切国家机...全部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规定,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令人关注。
宪法宣誓是国际通行惯例,按照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的说法,在全世界120多部成文宪法中,有97部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亦即说明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彰显宪法最高权威,维护宪法最高尊严,促进宪法体现的人民意志在全社会得到切实实现有着重要的价值指引意义。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事实上,法外特权、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损害宪法权威和亵渎宪法尊严的事例不胜枚举。
这种有损法治的社会现象,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也有害于人民意志的实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从形式上宣告了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也间接地宣告了人民意志的不可超越性,预示着不论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超然法外。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深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认同和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约束。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其执行(或适用)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职业担当与人民意志而不是领导意志的实现息息相关心脉相连。
有些掌控权力资源的领导,习惯于对法律执行(或适用)的干预,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迫不得已游离于法律精神之外而遵从权力意志,严重挫伤国家公职人员内心底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进而影响对自我职业的价值认同。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在严肃的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服从宪法和落实宪法的神圣感和庄严感,强化国家公职人员内心深处的宪法敬畏,建树国家公职人员精神层面的法律信仰,从而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业认同和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自觉地践行面向宪法作出的庄重承诺——这种见于形式的文化力量,对人施加的影响无形而有力。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稳固社会秩序导向的价值坐标,加速社会公众遵规守法的意识觉醒。在社会生活中,倘若法律没有成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常规化途径,总是由于权力、财富、身份等因素的介入而导致正义的迟到或缺席,那么,整个社会将会不可遏止地陷入社会失序和价值失范,人们在停纷止争的问题解决中,首先寻求的救济渠道不是法律而是其他,而这将会使建设法治国家的梦想,仅仅限于是梦想。
通过施行宪法宣誓制度,无疑会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在维护宪法和遵守宪法的过程中自觉示范,并以自己的榜样力量潜移默化地改变公众根据社会经验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价值错位。当然,在出现价值选择冲突的矛盾节点,国家公职人员也能以自己的宪法宣誓作为标准或者准则予以取舍,这对于达成宪法至上的社会共识,确立法治经纬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观念,凸显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仅有宣誓而没有责任制约,制度难免流于形式。违宪行为必须受到责任追究,这是宪法宣誓形式背后的制度架构。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即以自己理性而谨慎的公开表达,承诺效忠宪法的个体责任。
而一旦作出宣誓,国家公职人员就必须以高度的道德自觉和严谨的职责履行去践行自己的誓言,不得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能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封妻荫子。宪法宣誓不是宪政的标志,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意在突出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重在凸显崇尚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宪政得到切实的社会实现,宪法宣誓才会具备(某种程度的)宪政意义,而不仅仅是装饰宪政的制度摆设。
但愿,当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宣誓的铿锵之声响彻寰宇,在鲜艳的国旗下,在庄严的国徽下,每一个中国人,无论权力大小、财富多少、地位高低、身份贵贱,都能感受自由正义的尊严荣耀,都能沐浴民主宪政的梦想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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