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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罚单怎么处理

外地罚单怎么处理?是很多驾考学员在学车用车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以下就是关于外地罚单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外地罚单怎么处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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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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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很多车主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问题,驾车去异地时由于违章被当地的执法部门拍到一些交通违法行为(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往往车主当时对这些并不知晓,事后回到原籍,通过对车辆违章查询或收到处罚通知单时才知道自己违章了,这时应该怎样处理呢?本期我们就为大家简单介绍几种机动车出现异地违章情况后的处理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公安部在2004年通过并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处理规定”)相关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指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也就是说,在外地发生的现场违章处罚应到当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在外地发生的非现场处罚可由当地交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更为具体的处理办法在“处理规定”第29条中有所涉及,主要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下面列举几种驾车异地违章非现场处罚的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1。本人去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要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前往。  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最常见的处理办法,其弊端是手续繁琐、过程复杂。
    2。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直接把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你的朋友,请朋友代办。这种处理方法对车主来说好处是一劳永逸,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舟车劳顿,但是某些省市交管部门不接受他人代办,仍需驾驶员本人办理。
      3。通过一些开展了异地违章代办的车友俱乐部或其他相关经营机构办理,但要注意必须选择有正规资质和实力的机构,否则极易上当受骗。这些代办机构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代办前要与车友俱乐部或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是简捷方便,省去了车主本人到场的麻烦。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目前对此项服务还没有相关的管理规定,责任和权利的归属是产生纠纷的隐患。  4。通过邮政代缴违章罚款的业务。
  开展邮政代缴异地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后,将使车主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异地交通违章罚款的缴纳,为车主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但是,由于此项业务的实施需要做到邮政部门、交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此项代缴业务只在全国部分地区省市开展。
    另外,由于邮政部门只能代缴罚款,对于产生扣分的违章情况则无法办理,因此在业务受理范围上存在局限性。  其实机动车异地违章的处理方法看似比较麻烦,但是也不用为此过于苦恼,违章所产生的记录只要在机动车定期年检之前处理即可,不会对下一年车辆的上路行驶造成影响。
  由于各地的处罚规定不同,对于现场或非现场处罚都应当留意是否会有接受处理的周期和滞纳金情况,而且异地违章处理时很多情况都会对驾驶证扣分,所以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证累计扣分情况,当违章处罚达到12分时车主将被强制进行法规再学习。
     车辆异地违停被贴告知单,可以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开违法告知单的交警大队或者机动车登记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必须交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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