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关系怎么确立?
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 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 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 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 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 查,核实_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 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 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 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 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 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全部
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 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 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 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 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 查,核实_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 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 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 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 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 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 培训;
(五) 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 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 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
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 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 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 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 观念;
(四)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 育。
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 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 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 报告;
(六)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 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 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 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 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 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 流活动;
(四)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 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 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 建议。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 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 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第十六条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第十七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 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
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曰。第十八条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 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