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学校的学生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学校数量很多,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为教育部门解决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对流动儿童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并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定。 所谓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依...全部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学校数量很多,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为教育部门解决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对流动儿童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并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定。
所谓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并且在财产清偿时应当首先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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