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再融资募集的资金作为支付手段的并购有哪些 审核要求?
(1) 融资对象和并购父易对象为同一方
若上市公司再融资对象和并购交易的对象为同一方的,则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特定 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 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因此,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应参照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审批的要求。
(2) 融资对象和并购交易对象为不同多方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公开发行 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手段的募集资金进行并购的,...全部
(1) 融资对象和并购父易对象为同一方
若上市公司再融资对象和并购交易的对象为同一方的,则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特定 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 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因此,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应参照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审批的要求。
(2) 融资对象和并购交易对象为不同多方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公开发行 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手段的募集资金进行并购的,该 并购实际上是作为再融资的募投项目实施。
上市公司一般需就 该融资行为提交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
特别的,若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并购,同 时并购事项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上市公司仍应就此事项提 交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依据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