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现在又转增她弟弟做女儿,我可以要回抚养权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全部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收养法】 第十条第一款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解读】楼主所提,涉及到“探望权”和“违法收养”问题。关于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关于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将女儿“过房”给她弟弟养,按照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女方单方送养,未经男方同意,是非法的。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消除,也就是说,除了自然的血缘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存在了。
这样的结局,显然楼主作为男方不能接受,而女方既然愿意与女儿脱离母子关系,不再抚养,那么抚养权改由男方行使,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且,由女方抚养不便于男方行使探望权;由男方抚养则可以为女方行使探望权提供协助,抚养权改由男方行使也更为合适。
可见楼主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应该“有机会”。当然,改变抚养权要由法院来判决,我们只能从概率可能性上说“有机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