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吗?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例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都不得直接地或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全部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例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都不得直接地或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判决条件和判断标准。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仅是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性质,各自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目前只针对行政行为,因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响应的,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将其纳入受案范围。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也即是对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再次肯定,并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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