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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如何分类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如何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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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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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开展的职业卫生调查包括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类比现场调查。
    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有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 项目试运行资料、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设单位健康监护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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