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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公司承担还是派遣单位承担?

我公司某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工伤保险不予赔偿 的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还是派遣单位承担?账务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 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 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 派遣形式...全部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 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 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 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 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 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协议。 第62条第1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派遣人员工伤待遇。    劳务派 遣人员受派到贵公司工作,贵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为劳动 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贵公司应对劳务派遣者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贵公司按规定应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赔偿,属于非常 损失,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收起

2018-04-10 07: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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