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职责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2个职能处(室):
(1) 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草拟劳动保险工作的行政规章、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呈报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拟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制度;负责劳动领域综合配套改革和劳动政策及有关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研究与劳动经济相关的经济、产业政策;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全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职责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2个职能处(室):
(1) 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草拟劳动保险工作的行政规章、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呈报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拟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制度;负责劳动领域综合配套改革和劳动政策及有关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研究与劳动经济相关的经济、产业政策;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就业经费;负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负责全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工作;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拟定对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负责本厅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技能培训处
拟定全省城乡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执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政策,制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政策;拟定职业技能开发、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劢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我省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四) 就业处
拟定全省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参与拟定全省劳动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全省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省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黑龙江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制定外埠驻黑龙江省劳动力管理招聘中介、咨询业务机构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负责本省驻外劳动力管理机构的管理;负责中省直属企业劳动用工审批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劳动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
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其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
(六)劳动保障监察处
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并承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七、信访仲裁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劳动争
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具体规则、程序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仲裁规则;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协议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参与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问题;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中省直企业及驻军所属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地(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全省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则;拟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失业保险处
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
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全省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十)医疗保险处(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制定全省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制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细则;拟定完善全省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制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省城镇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省直和各地(市)有争议的劳动鉴定工作;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办法。
(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省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给付、退保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派出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厅管干部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长期出国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社团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全厅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系统表彰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助理巡视员1名,正处长14名(含机关党的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副处长1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组建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财政全额拨款副厅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2名(详见《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建方案》)。
(二)组建黑龙江省劳动就业指导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配备副厅级领导干部一名,核定事业编制35名(详见《黑龙江省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组建方案》)。
附:1、《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制度改革》
2、《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建方案》
3、《黑龙江省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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