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如何会计处理?
参考《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事宜发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
(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全部
参考《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事宜发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
(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时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
参照上述规定,混合资本债券属于债务,为公司发行的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2502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份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可通过“应付债券”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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