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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活期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虽然是收入但它登记在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不在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中反映,月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其他税。(和管理费用科目结转本年利润一样,只是方向不同。)
这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讲。。。老师说的计入投资收益不计收入,这是从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来讲的,国债利息不属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不能计入会计上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要计入投资收入而你说的教程上说的计入收入,其指的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候。这里所说的“收入”并不是会计上的收入概念,跟准确应该算作收益。在税法上,企业取得的能够增加利润的,都叫做收入,它既包括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还包括计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的科目的利得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要扣除的. 国债转让收入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要扣除的。国债转让收入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益计入投资收益中去。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候,这部分收入可以调减应纳所得额。简单地说,某企业利润为100万,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有1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100-10)*25%=22.5万。
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的数字:就是你每月末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结转到本年利润的贷方;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结转到本年利润的借方。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净利润=本年利润-企业所得税追问:零收入。就有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怎么办追答:那你月末肯定需要做一笔:费用结转: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个分录里的本年利润就是你要的数字,其他没有的数字不用管,在利润表里直接填零就行
计入收入总额是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收入总额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国债利息收入在这一步再调减,所以国债利息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要计入收入总额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到期 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 国债利息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x (适用年利率+365) x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 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 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可以,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取得的公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益及非公司持有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是不免税的。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 后持有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免 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国债经营所得以及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
同学你好,免税收入是需要征税的收入,只是根据国家政策减免了;不征税收入是不需要征税的收入,两者是有区别的。祝学习愉快!
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的数字:就是你每月末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结转到本年利润的贷方;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结转到本年利润的借方。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净利润=本年利润-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要计入收入总额的原因是: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属于收入总额一部分”。 2、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利息收入作了上期的收入,本期要冲减只需冲减收入,也就是将上期分录用红自冲减。本年利润不需冲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p>
某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息率4.5%的一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038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国债利息收入=1000×(4.5%/365)×300=36.99(万元) 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38-36.99-1000=1.01(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益计入投资收益中去。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候,这部分收入可以调减应纳所得额。简单地说,某企业利润为100万,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有1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不用,只把原来的业务冲消再变成正确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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